关于印发《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“十不准”》的通知

作者: 时间:2018-04-12 点击数:

各设区市、省直管县(市 )教育局,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,各高等院校、省属中职学校 :

为全面贯彻落实 教育部学生资助工作的 相关文件精神以及《 江西省教育厅〈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意见〉的通知》(赣教助〔2017〕27号)要求,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,明确工作职责,增强责任意识,不断提高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水平,结合我省实际,现制定学生资助工作“十不准”,请遵照执行。

一、不准违反各类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;

二、不准截留、挤占、挪用、骗取、套取学生资助金;

三、不准将学生资助金的评定与招生业缋、驾照考试等附加条件挂钩;

四、不准在学生资助金评定过程中搞优亲厚友、暗箱操作、拉票、行贿、受贿等;

五、不准在学生资助金评定过程中搞平均主义、轮流坐庄等;

六、不准接受受助学生及家长吃请、现金、礼品、有价证券等;

七、不准公示和泄露受助学生的身份证件号码、家庭住址、电话号码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和隐私信息;

八、不准将学生资助金冲抵班费或其他费用;

九、不准无故延迟发放学生资助金;

十、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学生索要资助金。

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,压实责任,研究制定相关处罚措施,对违反学生资助工作“十不准”的行为,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;对违反师德师风,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,要坚决查处,情节严重的,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务处理;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;对大面积出现违反“十不准”事件的、被教育部通报或被中央和省级主流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,将启动问责机制,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。同时要充分把握重要时间节点,特别是在开学时、资助评审及资金发放过程中把学生资助工作“十不准”宣传到每位师生,将 “十不准”制作成挂图,做到制度上墙,确保学生资助工作在阳光下运行。各地各校请于2018年4月15日前将制定的处罚措施等相关文件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案,同时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贯彻执行情况。

江西省教育厅

2018年3月14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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